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充分发挥好基层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改善福利待遇,结合医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凡正式在编职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按时交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即可获得会员资格,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二、新参加工作录用到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应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批准后,才 能加入工会。因正常工作调动调入本单位的职工,需凭工会会员档案和转会介绍信,办理转会手续,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三、非在编会员在医院工作试用期满,可自愿向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批准后,才能加入工会,次月起享受会员待遇(除疗休养外),次年享受生日待遇。在医院工作满四年,次年起可享受疗休养。
四、工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的工资比例及时交纳会费。不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次月起,工会只保留其会籍,但停止其享受会员福利待遇。不交会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会员,将不再享受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超过半年以上的,将上报厅工会,停止其工会会籍。
五、工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及爱岗敬业等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和公益性等健康向上的活动。会员们要自觉增强参与意识,发挥个人特长,积极参加活动。工会按参加项目或获奖情况每项给予奖励。无故推诿或不参加工会活动者,工会将视情节轻重,酌情予以处理。
六、工会会员外出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可免交会费,保留会籍,但不再享受福利待遇,学习期满回来后,即可恢复会员一切待遇。
七、工会会员退休后,停止交纳会费,保留会籍,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再享受福利待遇,不参加工会相关活动。
八、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