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复医院信息 公开制度
2018-11-2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重点领域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内容,其中以重点领域信息为主要内容。
第二条 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建立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公开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总务科、财务科、纪检小组负责人为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职能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推进、督查、协调各单位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统筹信息舆情相关工作,完善舆情监测、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等相关机制,健全信息发布、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列席重要决策会议机制;
(二)总务科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健全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并做好日常监测台账管理;
(三)财务科负责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公开,公布相关资金分配原则;
(四)纪检小组负责完善信息公开举报投诉机制,对信息公开事项举报投诉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各科室对各自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应指定人员专门处理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管、更新、登记本科室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本科室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科室信息公开情况,并在每年年底前整理归档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移交办公室;
(四)完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每月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信息原始内容、发布单位、审核人、发布人员、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内容,于每月10日前报送办公室;
(二)提供本科室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存在问题、改进方案和工作领域信息公开负面清单,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至办公室;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做好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备查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信息发布台账报院领导。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并将信息公开情况纳入考核。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小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了非公开信息的,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康复医院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
浙江康复医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和职能;
(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德考评制度;
(三)行政许可:执业准入,开展诊疗科目及代码,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
(四)统计报告:社会捐赠情况报告、专项业务报告;
(五)人事管理:领导介绍、分工及联系方式,招聘公告;
(六)廉政建设: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廉政建设情况,医德考评制度;
(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信访途径和办理流程情况;
(八)医疗收费标准:医院费用查询制度公示,门诊常用收费项目等;
(九)相关政策:医保政策、减免政策、社会助残政策;
(十)招标采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