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预防惩治腐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治本之策,是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创新之举,是我们党探索党的建设规律的又一重大突破。医院党总支和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医院党总支及支委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医院党总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总支书记、医院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牵头负总责;支委成员、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起责任。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根据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正确处理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行业监督和异体监督、职业底线和廉政底线关系,为进一步深化单位改革发展,实现民政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医院党总支及支委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条 医院党总支及支委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岗双责”。
第八条 医院党总支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领导、部署、组织抓好本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推动工作落实。
(二)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三)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坚决纠正损害残疾儿童和患者利益的行为,着力整治康复医疗业务领域民政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对管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六)支持落实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七)落实齐抓共管机制,督促各职能和业务科室充分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八)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根据省厅统一部署,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述法等党内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医院主任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违纪案件亲自督办。
(一)定期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民政康复工作特点,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
(二)经常听取医院分管纪检和纪检监督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省厅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医院纪检活动,签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
(三)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重要的举报、控告信件,亲自阅批,解决残疾儿童和患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协调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向驻厅监察室汇报,排除办案查处的阻力和干扰。
(五)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中层正职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条 党总支成员和副主任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主体责任。非党副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担负主体责任。
(一)及时掌握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部署、检查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三)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主要措施等,要定期向支委扩大会汇报。
(四)研究和掌握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环节、部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督。
(五)了解掌握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帮助解决;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中层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并定期向党总支、医院纪检小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二条 办公室要承担起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纪检领导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支部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配合厅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厅机关党委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支部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承担厅机关党委、纪委和驻厅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常态工作机制。分管纪检副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办公室具体抓好廉洁自律教育、惩防体系建设、党纪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
第十四条 每年召开全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总支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开会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制定《省民康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细化成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责任领导和各科室(部)单位,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
第十六条 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对承担责任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十七条 重视和加强自身党风廉政教育,医院党总支每年至少组织三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学习中央、省委和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总支部书记带头给党员讲廉政党课。
第十八条 班子成员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本单位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每年至少三次参加分管科室反腐倡廉教育学习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开展一次廉政谈话,总支部书记接受由厅党组书记会同驻厅纪检组长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总支书记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分管副主任对中层正职的廉政谈话。
第二十条 总支书记发现班子成员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可邀请厅纪委、驻厅纪检人员进行。班子成员发现分管科室中层干部有苗头性问题的,可会同办公室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一条 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应通过厅纪检组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深化医院“阳光民政”建设,推行党务、院务和财务公开制度,依法向职工和病人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第二十三条 领导和支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要及时报告总支书记,必要时可转驻厅纪检组或厅机关纪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在干部选用、提拔时,首先考察干部的廉政情况。分管副主任对选用建议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要如实、全面介绍。廉政和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不得列入选用范围。进入公示程序后收到廉政问题反映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任用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医院纪检队伍建设,充实配备医院纪检监督小组人员,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力支持医院分管纪检副主任履行监督责任,抓好主体责任要与医院纪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监督责任密切配合,使“两个责任”形成合力。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每年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和考核,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各类考核评价系统,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每年末召开支委扩大会议,认真回顾、检查总结党总支和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和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专篇专节进行总结分析。
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列入部门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党总支报告一次。
第三十三条 总支书记负有全面督促落实的责任;对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三十四条 每年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向厅党组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医院党总支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如实向省厅党组报告:
(一)对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中层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科室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带病”使用干部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有以上第三十五条情形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轻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党纪法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