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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表时间:[2022-12-18]    浏览次数:5645
浙卫办科教 [2012] 2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和学分管理,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文件要求,结合2011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以保证质量和提高社会效益为根本。省级将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督查组,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与指导。各市相应成立督查小组,鼓励建立监督员审查制度,采取重点监督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切实规范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严格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严格Ⅰ、Ⅱ类学分的审验和登记。规范使用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与学分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考核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各单位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应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学习”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其专业和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得跨二级学科选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避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只重形式、重学分,不重需求及效果的现象。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学分审验时,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其实际专业明显不符的,应对其取得的学分作无效处理。
  三、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项目执行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举办。在招收学员时,应按照“专业对口、按需施教”的原则,三级学科项目学习班只限于招收本学科或与本学科密切相关学科的学员,原则上不得跨二级学科招收学员。
  主办单位要注重把好教学质量关,严格依照项目公布时所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任课教师、授予学分标准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组织项目活动,严格考试和考核,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随意压缩教学时数。不得借用公布项目的名称举办其他内容的学习班。严禁项目流于形式,杜绝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现象。
  主办单位若违反以上规定,经调查核实后,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撤销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学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该单位当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资格,同时,暂停该单位申报项目资格2年。
  四、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有关规定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计算与授予。主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参加培训及考核并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分。
  主办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前两周内,凭相关材料预领学分证,学分证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该项目拟招生人数。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根据教学实际,严格审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Ⅱ类学分授予情况。凡存在弄虚作假、乱授学分、滥发证书的现象,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该项目的全部学分,并通报批评。
  五、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管理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社会捐赠资助应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捐赠方经济利益挂钩,规范合理支出。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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