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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22-02-18]    浏览次数:137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工会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具体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主席负责或授权召集,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每次会议都须有文字记录。
  三、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医院党总支有关决定、指示、措施等;
  (二)向全体工会会员汇报的工作报告和向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支出;
  (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工会各类先进人物评选讨论和决定;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四、工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仍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并予以执行。
  五、工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负责主持,各工会委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六、充分发挥工会小组的纽带作用。重大事项及活动安排通过小组长及时传达到全体会员;会员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小组长及时反映到工会委员
会。
  七、工会委员会成员要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群众意见,走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
  八、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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