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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2-18]    浏览次数:8025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社发局,委属及委直管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浙江省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医便函〔2015〕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决定开展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因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  任:滕建荣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主任:周智林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孙雍容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方健国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委  员:金  伟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袁北方     市卫生计生委中医处处长
崔威武     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孙军栋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处长
张延祥     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周  华     市卫生计生委基妇处处长
周  侃     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处长
何  杭     市医学学会办公室主任
赵  霞     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处,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三、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处理。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四、考核机构
  (一)条件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尚未成为考核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qkh.cmda.org.cn,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1),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执业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已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需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3),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
  五、考核结果和电子化认证
  “登记管理系统”已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可根据需要,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考核机构和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后生效。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
  各考核机构要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6)报送我委,并向我委申领防伪标贴。委属考核机构完成后及时将考核结果直接报我委并申领防伪标贴。我委将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向省卫生计生委申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及时组织并通知医师参加定期考核,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
  (三)强化管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考核机构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条件材料清单
  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3.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4.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5. 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6.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7.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8.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医师定期考核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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